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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平台白城市红十字会制度汇编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89发表时间:2023-09-29 12:15:19

  杏彩体育平台白城市红十字会制度汇编固定资产类办公用品,如各种文件柜、抽屉柜、杏彩体育官网椅子、办公桌、保险柜、沙发、茶几、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照相机等。

  (二)非消耗性办公用品的申购:办公用品如属于非消耗性办公用品,由申请人申请,经领导审批后,方可采购。

  第四条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发生违反规定进行私自采购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做自我检讨,将责任人移交上一级纪检部门处理。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务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遵守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白城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红会)财务行为,严格财务管理,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红会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等财务规章制度,保证会计核算合法、规范、真实、可靠,自觉接受、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并对全会机关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红会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财务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其经费收支活动应接受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

  (一)基本性支出是指为维护机关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基本经费和其他必要的经费。

  (三)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红会正常运转的必需开支。

  (一)项目经费支出是指按预算、按计划规定的财政专项支出、捐赠支出、会费支出及其他有特定用途的支出。

  (三)捐赠收入首先是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使用,无固定意向的捐赠款,视为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根据救灾、救助、救护及事业发展工作需要使用。

  (一)报销程序:经办人需填写统一的费用报销单,财务审核、会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报销费用须凭合法、有效票据,报销人员应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红会职工因公出差或公务活动需借支现金的按审批权限报批。按照白财党群[2016]187号的有关规定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费用超出部分自负。出差返回或公务完成后及时结清账款。不得私借。

  第十一条严格依法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和核销。严禁使用自行印制或向市场购买的不合法的收据、。

  第十四条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一律退回,并有权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会机关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制定如下制度:

  3、当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紧急事项,可首先采取电话、口头汇报等形式第一时间请示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并呈送书面报告。

  对迟报、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相关责任人,情节较轻,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自我检讨;情节严重的,移交上一级纪检部门处理。杏彩体育平台网页版

  为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交通工具、办公家具、电子电器产品等资产。

  第二条做好固定资产的验收、发放、监督、回收、转移、清查、报废等工作及单位《固定资产登记表》汇总工作。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购置由申请人提出意见,经报请领导审批,并实行统一采购。固定资产购置按白城市财政局的审批流程办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登记。固定资产购置后,做好验收工作,交付资产使用部门并填写固定资产卡片,更新台帐,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单价、金额、使用人,并同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固定资产的调出、处置、报废、报损, 必须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财务人员根据固定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做到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真实反映局内固定资产状况,避免固定资产的流失。

  第六条造成固定资产管理出现损坏、丢失等问题,情节较轻的,依据法规有关规定,取消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当年评先选优资格,相关审批领导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做自我检讨;情节严重的,移交上一级纪检部门处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公出审批程序。公出实行领导审批制。由出差人员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经由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差,否则不予报销旅差费。

  第三条差旅费报销标准。出差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报销标准及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的标准按白财党群〔2016〕187号、吉财行〔2014〕398号、吉财行〔2015〕864号、吉财党群〔2015〕904号文件执行,超过规定标准的不予报销,由个人承担。

  公出人员乘坐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可乘坐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住宿标准严格按照白城市财政局转发的吉林省相关财务制度文件执行。住宿用房以标间为主,原则上两人一间。出差住宿标准省内300元标准,省外住宿执行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公务出差补助。工作人员公出参加会议(培训),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交通的,只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

  第五条公务出差纪律规定。公出人员要按照会议(培训)时间合理路线往返,不得借机游山玩水、绕道探亲或办私事,不按规定时间和合理路线往返的车、船、、食宿费等不予报销。

  第六条公务出差报销。报销差旅费时必须提供经由领导审批的公务出差审批单和公务出差相关文件,公出旅费计算表经由财务负责人审核、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第七条没有相关文件出差办事的要经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差。出差时间原则上是当天去当天回,有极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必须提前请示,出差归来需在出差审批单、公出旅费计算表中标明出差事由,领导要签字确认。

  第八条如发生违反以上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签批领导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做自我检讨;取消审核人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建议上一级纪检部门给予出差当事人行政处分。

  按照《中白城市委办公室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白办发[2019]1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白城市红十字会工作用车管理制度。

  第四条 保留的工作用车限于规定使用范围内的工作活动,严禁公车私用。已享受了交通补贴的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工作用车使用范围外乘坐工作用车。

  第六条 工作用车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因业务需要用工作车的,必须先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经领导审批后方可用车。

  第八条 对于不请示领导私自出车的,所有费用不予报销,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条白城市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白城市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捐赠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四条白城市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和救助物资管理制度,加强对备灾救灾、救助物资的管理,增强红十字会开展社会救助活动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七条采购救灾救助物资,必须遵守政府有关规定;接受捐赠物资及侵权货物,要切合实际,必须保证质量。严禁接收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物资进行救灾救助活动。对食品、药品等物资的质量和期限要严格把关,捐赠者要提供所捐赠食品、药品的合格证明。

  第八条接受捐赠后,红十字会应向捐赠者开具合法、有效的捐赠收据;需要对捐赠物资价值评估的,要做到客观合理。捐赠方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应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条使用捐赠物资必须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对指定救灾的物资,必须及时用于救灾救助活动。白城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者对捐赠物资使用和管理的查询,并如实答复。

  第十一条分配使用救灾救助物资时,必须遵守红十字会灾害救助物资使用管理程序,统一使用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受援单位接收物资后,须填报收据,做好物资入库、分配、发放登记、领取签收的造册工作,以便向捐赠者反馈和接受审计。

  第十二条接受捐赠物资开展救灾救助活动所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原则上由受益方承担。在接收、运输、储存和分配救助物资过程产生的直接费用,红十字会应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资助,也可以由捐赠方、受助方和接受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红十字会接收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转交没收的侵权货物,只能无偿用于公益事业,不得擅卖、变卖和违反规定改变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正确分配和使用救灾救助物资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并接受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贪污救灾、救助物资,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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